某T农资经销商店经营国家禁用农药案
年3月16日上午9时20分,科右中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日常检查中发现:某T农资经销商店正在经营农药“甲胺磷”,售价为20元/瓶,已销售10瓶。该农药为国家禁用农药,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剩余“甲胺磷”农药30瓶,规格为ml/瓶。执法人员在现场立即对该农药进行了暂扣封存。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甲胺磷”30瓶,规格ml/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5.00元。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是一起典型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农药案件,因为农药属于特殊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户必须掌握《农药管理条例》依法经营,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会给粮食生产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通过此案告诫农资经营户要提高法律意识,认清违法后果的严重性;执法部门要严查加大处罚力度,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为农业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的环境。(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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