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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聘辅警简章

为确保十三师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进一步充实基层维稳力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15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兵办发[]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维稳工作需要,十三师公安机关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招聘原则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2、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3、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二、招聘岗位及人数1、招聘岗位:十三师公安机关派出所、便民警务站、警务室、治安卡点等;2、根据十三师公安机关核定辅警编制总数,结合现有人数和工作需要,此次招聘人数为人,其中男性人,女性30人。三、招聘条件(一)报名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3、具有正常履行报考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自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热爱公安事业;4、男性,身高cm以上、女性,身高cm以上。5、户籍、民族不限;6、年龄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7、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退伍军人、警院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条件;8、符合公安机关政审有关规定;(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招聘:1、近三年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2、因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解聘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4、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有吸毒史的;5、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6、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7、具有团场职工身份或其他身份的;8、有纹身和体表检查、体检不合格及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四、招聘程序招聘程序主要有:报名和资格审查、政治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公示和聘用、岗前培训等。(一)报名和资格审查、政治审查1、报名方式(推荐网络报名):(1)现场报名。携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政审表(见附件5)本人身份证、毕业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到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政治审查。审核通过后,等工作人员通知进行后续程序。(2)网络报名。非本地报名人员可通过网络报名,收到邮件回执即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时将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政审表(见附件5)、身份证、毕业证、退役证等扫描件以压缩包格式(储存文件名:XXX报名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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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纹身者不能录用。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八条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十三师公安局政治处年3月14日

来源:十三师公安局政治处

责编/刘琼珂程晓桢主编/王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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