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13日15时许,陵川县宰某兰驾驶晋EW***2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陵川县境内国道G线KM+M路段转弯处,与对面方向驶来的张某超所驾驶的晋E2***6号思迪牌小型轿车(毕某、杨某等人乘坐该车)相撞,造成毕某和杨某二人受伤,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宰某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具有过错;张某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也具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宰某兰和张某超均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陵川交警提醒:驾驶车辆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驶,不能占用对方车道,避免不必要的交通事故,谨慎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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