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年3月29日8时33分许,闫某会驾驶豫GC7***6/豫GZ***挂号重型半挂车沿G兴阳线公里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到与林州市占元大道交叉口右转弯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郭某如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郭某如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
法律依据
闫某会上道路行驶时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未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款 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款 项之规定,闫某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如不负该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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