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7日9时49分,在安义县东阳大道与红山大道交叉路口,易某俊驾驶车辆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右方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付某琳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易某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晾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易某俊负主要责任;当事人付某琳负次要责任。
·让右原则怎么理解?如上示图解,“让右原则”就是在十字路口以驾驶员的视角看,让右手边道路上的来车先行通过。因为在行车时驾驶员左侧的盲区较大,右侧视野比左侧更宽,右边有来车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现。“让右原则”适用于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标志的,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或标线说明的的指示行车,有交通警察指挥的应按照交警的指示行车。编辑:熊明
审核:戴磊敏
核发:陈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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