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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多年不育原因竟和两岁时做的一个手

西充男子结婚多年都没有孩子,四处寻医问药才发现竟是年2月做手术所致,气愤不已的小医院告上法庭,一审胜诉。什么样的手术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近30年后才起诉,医院认账吗?......

意外发现男子两侧输精管被切断

现年30多岁的小邓,是西充县居民,与26岁的妻子小杨(化名)在县城经营一家店铺,生意红红火火,小两口恩爱有加。可美中不足的是,自年8月他们结婚以来,小杨一直未能怀孕,给小家庭罩上了阴影。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从年起,夫妻俩把生意交给男方父母打理,多次外出寻医问药。

“年4月,我和老医院检查,结果小杨一切正常,医生说我身体发育良好,但精液中却没有精子,具体原因不明,判断可能患了先天性无精症。年初,我们到医院,准备通过捐精术怀孕。在排队快轮到小杨接受手术的时候,一位老医生在审查我的资料时,说我手续不全,没有做充分的检查,医院做一种先进的睾丸切开显微取精术,如果成功,就不必接受捐精术了;如不成功,也顺便补齐手续。”小邓对记者说。

年10月21日,小邓和小医院住院。第二天,该院对小邓做睾丸切开显微取精术和阴囊探查术,手术中发现其输精管断裂成多段,且无法吻合,医生诊断为梗阻性无精子症。“当时医生问我,你以前做过什么手术吗?我这才想起,我在两医院做过双侧腹股沟疝气手术,此后再没有做过任何手术。因此可以断定,就是小时候那次手术,把我的输精管割断了。”小邓说。当听到医生查明他的病因后,小邓想到几年来夫妇俩受到的委屈,禁不住泪流满面,曾一度产生过轻生的念头,经妻子小杨多方劝导,加上放不下父母和妻子,他才打消了这个糊涂的想法。

医院索赔45万

“这些年来,我们为寻医问药,一共花费了近10万元的费用。”小邓对记者说。

想到这一切都是曾经为自己医院造成的,小邓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事隔近30年,还能不能找到证据呢?小邓委托一位律师,医院复印了自己当年的入院和出院登记资料,在出院登记上载明小邓因小儿腹股沟疝气住院治疗,做双侧腹股沟疝气手术。

年10月17日,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西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诉讼过程中,小邓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其输精管缺失进行鉴定,结论是双侧输精管断裂,无法吻合,评定为六级伤残。

庭审中,小邓提出,年2月,他患小儿腹股沟疝气,其父母通过朋友冯某某,医院医生杜某某,为其做疝气手术。杜医生先行给他实施了左侧的手术。住院期间,在左侧伤未愈合的情况下,他右侧腹股沟又冒出了一个包块,杜医生对他右侧也实施了疝气手术。手术前杜医生未告知有什么风险。做完手术,他本人一直健康地成长,直到成年结婚。

“我与妻子憧憬能有一个可爱的孩子,然而结婚多年,她却未怀孕。我们四处寻医问药,多次检查身体,最终确认我老婆是健康正常的,问题出在我身上。我于年10月21医院就医,医生发现我的双侧输精管被切断。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小邓在庭审中诉称。他医院赔偿各项损失.53元。

医院在法庭上辩解说,无法确认原告小邓是否在本院治疗过疝气手术,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医院赔偿

法官叶腾博告诉记者,法庭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给小邓做手术前告知了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及取得书面同意,也未能举证证明在手术后告知了损害后果。

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邓年10月22医院做取精术以前,仅于年2月20日至3月1医院做过双侧腹股沟疝气手术,故应当认定小邓的梗阻性无精症,医院为其做腹股沟疝气手术时,致其双侧输精管断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院应当对小邓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原告双侧输精管被切断,该损害的重要后果是侵犯了原告的生育权,该权利较为特殊,原告在成年结婚之前,客观上无法发现并行使赔偿请求权;原告婚后多年其妻未孕,原告年10月22医院确诊为梗阻性无精子症,原告才知晓其不育医院切断其双侧输精管导致,属于可以延长20年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故法院认定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认为,医院未告知原告双侧输精管被切断的损害后果,导致原告无端付出金钱、时间、人力成本,医院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年1月12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小邓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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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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